1.海外直接投資報告的對象
外幣證券收購
(《外匯交易法》第8條第1款的執行法令)
參加依照外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法人(包括在建法人)的股份或投資權益佔該外國法人已發行股份或投資總數的10%或以上時
如果額外收購已經投資的外國公司的股票或投資股份
購置外幣貸款
(《外匯交易法》第8條第1款第4條的執行令)
按照上述外幣有價證券取得方法向外國法人投資的居民,向外國法人借錢且還款期至少為1年的情況
設立,擴展和運營海外辦事處或支付用於海外業務活動的資金
(《外匯交易法執行令》第8條第2款)
在國外建立,擴展或運營營業所時,或為開展海外業務活動提供資金時
▶外國分公司或辦事處的安裝費和運營資金
▶居民用於在國外設立和經營非公司企業的資金
▶根據《海外資源開發事業法》第2條,用於海外資源開發項目或社會間接資本開發項目的資金
但是,不包括用於海外資源開發和購買海外資源的研究資金。
※注意:那些拖欠稅款,受信貸管理或正在進行海外移民程序的人不是合格的投資者,也不能直接進行海外投資。
2.報告和報告外國直接投資的義務(《外匯交易法》第18條,第9-5、9-9條)
如果是海外直接投資,居民必須舉報並舉報。
違反行為可能導致行政處分,例如疏忽大意或中止交易的罰款,或刑事處罰(例如監禁或罰款),因此請務必小心。
``如果有海外直接投資,有義務提前通知
``對於外國直接投資和海外房地產收購,您必須事先到一家外匯銀行進行諮詢,準備所需的文件,並向銀行經理報告。
如果您想更改以前報告的信息,則必須提前通知指定的外匯銀行。
有義務提前通知報告內容的變化
報告義務
投資者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將指定的報告及所附文件提交給管理後的外匯銀行。
3.外國直接投資和海外房地產收購的分步履約義務
①外國直接投資和海外房地產併購事前通知
②匯款和投資
③採購報告:
六個月內進行海外直接投資
3個月以內購置海外房地產
④財務報表報告:
海外直接投資-在年度會計期結束後的5個月內
海外房地產-每2年
⑤發生原因(庫存調撥,清算,處置)
海外直接投資-資金處置和收回的即時報告
海外房地產-處置後3個月內報告
4.需提交的外國直接投資報告和文件
①需提交的共同文件
外商直接投資報告,經營計劃
投資者確認文件*
-公司:商業登記證,納稅證明書複印件
-個體經營者:商業登記證複印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納稅證明
-個人:居民登記副本,納稅證明
②補充文件
貨幣貸款合同:還款期超過一年的貸款投資
合資合同:與外資合資的情況
實物投資聲明:如果是實物投資
外匯銀行行長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③注意
報告的內容必須與實際投資(只要)相符。
如果要收購的當地公司股票或股票的面值與收購價格不同,則可能需要專業評估機構提交評估表(審查)以確認差異是否足夠。
即使已經成立的本地公司進行了增資(包括增加投資,自由增加和實物投資),也必鬚根據新報告將其報告給外匯銀行。
5.外國直接投資相關內容變更通知
①提交文件
外國直接投資明細變更報告(包括上次報告)
外國直接投資變更理由說明
子公司設立合同和子公司業務計劃(如果適用)
轉讓協議(需提交居民之間轉讓的文件)
②注意
如果報告內容有任何更改,則必須提前報告。
※當地子公司的所有權比例的變化,子公司(孫子公司)的成立,投資額的變化和清算也將另行通知。
就居民之間的股份轉讓而言,轉讓人必須報告內容的變化,而承讓人必須報告新的外國直接投資。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在3個月內進行後續報告。
-當投資者的姓名,代表,所在地,當地法人的名稱和地點發生變化時
-在由於投資者合併或分立,緊急商業情況等原因而在事先通知之後不宜進行更改的情況下,不需要額外的金額。